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其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还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与服务方向
陈俊全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与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有力保障,成功为企业解决诸多法律难题。
典型案件详情
在杨X故意伤害案中,被不起诉人杨XX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9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杨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17日移送起诉。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晚20时许,在南宁市兴宁区,杨XX发现母亲和二嫂与邻居王XX争吵推搡,其弟弟杨XX与被害人推搡,杨XX拿木棍敲打被害人手臂,杨XX则回家拿菜刀将王XX头部、左前臂砍伤,经鉴定王X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同时告知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陈俊全律师作为杨XX的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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