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九江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广泛赞誉,他就是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王泽明。
王泽明自2019年执业起,截至目前已承办逾200件案件,在合同纠纷、公司经营纠纷领域尤为出色,成功代理此类案件超100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约占70%。他还涉猎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常见民商事领域,擅长以多方谈判与诉讼策略相结合的方式维护当事人权益。身为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九江市律师协会多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外聘讲师及九江学院校友会法律分会副会长,王泽明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一起招标资格争议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充分展现了王泽明律师的专业素养。上诉人A公司被公示为“XX区XX中心二期”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因业绩不符遭其他投标人异议,招标人B公司组织专家会审,认定A公司提供的多个合同累计业绩不符合“完成过”单个合同业绩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A公司不服,起诉B公司及后续中标单位C公司,索赔约1045万元。
作为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明围绕招标文件解释与招标程序合法性展开系统抗辩。他紧扣招标文件文义,认为“完成过合同金额不少于29191万元及建筑面积不少于10.79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应指单个合同,A公司累加三个合同业绩不符要求。在涉及招标程序时,王泽明向法庭阐明,B公司在公示期接到异议后,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抽取专家组成会审组审议,《专家会审意见》应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对于A公司索赔的“直接损失”与“预期利润”,王泽明指出,双方未订立合同,A公司不具备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法律前提,所举费用或无法证明专为本项目支出,或属商业风险,或缺乏依据,B公司依法废标无需担责。此外,他还指出C公司合法中标,与本案争议无关,应驳回A公司对其的全部诉请。
最终,江西省XX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王泽明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A公司请求确认中标资格不属民事诉讼范围,其以累计业绩投标不符要求,B公司取消资格程序正当,A公司主张的损失及预期利益缺乏依据,且无证据证明C公司违法违规。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不仅让客户B公司避免巨额经济损失,也明确支持招标人依法行使资格审查权利。王泽明律师以专业和严谨,维护了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为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秩序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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