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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纠纷律师钱飞:代理产品责任纠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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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8 · 1437人看过
导读:钱飞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合同争议等领域。他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代理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XX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钱飞律师积极应诉,成功帮助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执业背景介绍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执业以来,他深耕法律实务,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他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在无锡地区具有广泛影响力。其擅长领域包括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多个方面。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

2019年,钱飞律师受XX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称,2019年1月24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方积极抗辩

钱飞律师代表被告XX公司进行了积极抗辩。被告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其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追加其为第三人。同时指出原告无法证明货物是被告提供、销售者存在过错以及货物破裂原因,现场勘验货物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各方举证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质量检验证明书、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是被告提供。第三人对原告部分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被告也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部分证据也发表了不同的质证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质证意见和当事人陈述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成功帮助被告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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