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执业以来,他深耕法律实务,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他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在无锡地区具有广泛影响力。其擅长领域包括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多个方面。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
2019年,钱飞律师受XX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称,2019年1月24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方积极抗辩
钱飞律师代表被告XX公司进行了积极抗辩。被告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其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追加其为第三人。同时指出原告无法证明货物是被告提供、销售者存在过错以及货物破裂原因,现场勘验货物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各方举证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质量检验证明书、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是被告提供。第三人对原告部分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被告也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部分证据也发表了不同的质证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质证意见和当事人陈述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成功帮助被告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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