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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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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6317人看过
导读: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2、客观行为不同。3、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区别是什么?

在投资理财的时代,因为投资理财发生的诈骗也越来越多,最常见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非法集资诈骗等等,这两种方式损害了资金拥有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都属于违法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要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区别,这样更加有利于我们自身遇到任意一种情况时的维权。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区别--主要表现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区别转换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区别比较多,但是从造成的后果、案发的归还能力等等方面,两者还是有很多的共同点,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变成非法集资,同样的非法集资也可能会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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