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起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他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张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在校时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学习能力,系统学习使他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执业中,他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全力以赴争取最大利益。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承办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结果。他还曾是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的辩护人,成功办理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等无罪案例。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指控于X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赵XX、陈XX等七人。
律师办案过程: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证据发表辩护意见,与多方进行多轮辩论。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最终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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