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张耀午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他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主要服务于天津地区。
张耀午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执着且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日后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执业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还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等重大案件的辩护人。此外,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其中,(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是他的一个典型成功案例。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持单刃尖刀捅刺被害人陈XX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抓,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辩护策略上,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不仅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更体现了他对每一个案件的责任感。他深知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成为这道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用自己的力量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迎接更多复杂案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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