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持有执业证号1650xxxxxxxx82969,从2023年至今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处理案件达百余件,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原告薛XX与被告一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我方当事人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元。薛XX催款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代理思路举证
接受委托后,团队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我方当事人已足额付款;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付款且要求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我方当事人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付款行为,要求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二公司结算,我方当事人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付款无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企业内部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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