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屡见不鲜,新X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21年XX月29日,新XX公司与郑XX签订《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约定承建木制品工程,合同总价295,236元。新XX公司依约于2021年10月完成施工,但郑XX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长期拖欠。新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2年12月提起诉讼。
郑XX辩称工程未经验收,且材料不符合标准,拒绝付款,还请求调低违约金。此时,孙培伦律师接受新XX公司委托代理此案,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专业能力和诉讼策略。
在证据梳理方面,孙培伦律师提交了《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施工面积测量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新XX公司已完成施工且郑XX实际使用工程。还申请证人周XX出庭作证,证实郑XX曾到现场监督施工且未提出质量异议,强化了“视为验收合格”的主张。
在法律适用上,孙律师依据合同中“20日内未验收视为合格”的约定,反驳郑XX“未验收不付款”的抗辩;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论证新XX公司诉求的合法性。
对于违约责任,虽新XX公司原主张按15%计算违约金,但孙律师配合法院审查,接受法院酌定调整,确保核心权益不受损;针对质量问题,指出郑XX未提供有效证据,依法不应采信。
在律师费主张上,孙律师利用合同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提交相关凭证,确保该项费用获法院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工程总价,扣除已付款,判决郑XX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律师费,驳回部分诉求,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郑XX承担。
孙培伦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在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等职务。他在世界500强大型央企担任法务多年,拥有丰富经验,累计代理案件数千件,涉案金额超100亿。他擅长多个领域案件处理,还创作了多篇法学文集。
孙培伦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注重三维度为客户提供方案,擅长突破传统思路,结合多种方式维护客户权益,此次案件便是其执业理念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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