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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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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4 · 1474人看过
导读: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以裁定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某案件的制度,适用情形有二:一是管辖权不明,争议法院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指定,如行政区域边界不清导致的管辖争议;二是有管辖权法院因院长回避、自然灾害等不宜行使时,上级指定其他法院,以保障案件公正及时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什么

一、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什么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其适用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是管辖权不明。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存在争议,无法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时,可由争议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例如相邻地区法院,因行政区域边界划分不明确导致的案件管辖争议。

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如法院院长需回避、法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办案等情况,此时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这能保障案件公正、及时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哪些情况适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以下情况适用: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因自然灾害、全体审判人员需回避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此时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二是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比如两个法院对案件地域管辖有分歧,都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或都认为应由自己管辖,经协商达不成一致,就需上级法院指定。此外,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也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哪些情形下法院可指定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如下:其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全体回避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其二,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其三,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可保障案件能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及时审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影响司法程序推进。

在探讨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什么时,我们不仅要了解其具体适用场景,还需关注相关的后续问题。指定管辖确定后,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样的,这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进入后续的审理流程。而且,指定管辖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如果对其有异议,又该如何处理,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若你在指定管辖的案件中遇到移送程序不清晰、对指定管辖决定有异议等情况,或者对指定管辖的其他方面还有疑问,不要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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