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年诉讼期过了以什么为判断标准
三年诉讼时效以《民法典》规定来判断。起算点一般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例如合同违约,自违约行为发生且权利人知晓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从受损害且知道侵权人时起算。
判断是否经过,要看是否满三年。期间可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中断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从中断时起,时效重新计算;中止是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时效,自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时效经过,对方产生抗辩权,但不消灭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遵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的原则。
对于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相关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定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该表示之日起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如何救济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仍存在。救济途径如下:
首先,可尝试与义务人协商,若对方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且履行后不能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其次,设法让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签署还款协议等,这会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权利人可再通过诉讼维权。
再者,收集能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证据,如曾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等,若能证明,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当我们探讨三年诉讼期过了以什么为判断标准时,其实还有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问题。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若出现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你对诉讼时效的判断、中断中止等具体法律情形仍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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