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就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主要服务于昆明地区,律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他毕业于云南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自执业以来,王定洪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积累了丰富经验,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
在王定洪律师的职业生涯中,有诸多值得一提的案例,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便是其中之一。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等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在与开发商协商退还首付款未果后,未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是故意撞坏路障礼宾杆,手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并威胁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182元,五名被告人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王定洪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和其他辩护律师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律师们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全貌和被告人的情况。然后,基于对案件的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将辩护重点放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
在辩护过程中,王定洪律师等提出了关键辩护意见。他们争取自首情节认定,强调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部分律师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此外,律师们还指出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实际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并分析了被害人可能存在的过错。在律师的见证和解释下,五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王定洪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显著,他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协助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案件快速审结。他精准把握量刑情节,将辩护焦点集中在“自首”等情节上,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同时,他还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稳定当事人情绪,搭建了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桥梁,促进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目前,王定洪律师担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民商部主要负责人,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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