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是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张耀午律师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的荣誉。他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面对各类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在业务领域方面,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还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等重大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成功办理多起无罪案例。
下面为大家介绍张耀午律师主办的一起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案例背景方面,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并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他们是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X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是由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张耀午律师。
律师作用上,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虽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在量刑方面,张律师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上,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认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主观上属于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部分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判决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法院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且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若需联系张耀午律师,点击其律图网个人主页即可获取电话或在线咨询入口。页面还会展示张耀午律师的过往成功案例、专业资质认证,可在沟通前充分了解其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