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执业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他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执业过程中,张耀午律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面对简单民事纠纷还是复杂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承办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还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多起重大案件的辩护人,有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等。
二、主办案例
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了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是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案情是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张律师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构成自首,也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获轻判十五年,附带民事部分也依法判决赔偿直接物质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彰显了张耀午律师的法律专业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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