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豪律师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一职,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为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
程豪律师在法律行业有着丰富的经验,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他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他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力求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在行业内,他还担任着多个职务,是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
在众多案例中,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颇具代表性。案件背景是,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这些资料均属“秘密级”国家秘密。他将信息泄露后收取好处费共计107,108.02元。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且公诉机关认为卢XX具有自首情节。
程豪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围绕多个核心问题展开了辩护。罪数辩护上,他提出卢XX的两个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受贿数额辩护方面,主张9000元借款应扣除,部分短信查询费用也应剔除;量刑情节辩护时,强调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交表彰材料证明工作表现,提出退赃、家庭困难等情况请求考量,还提及立功线索争取构成立功。
案件结果是,罪数认定上,法院驳回了“牵连犯、择一重罪”的意见,认为应数罪并罚;受贿数额全额认定;量刑情节上,认定自首成立从轻处罚,采纳“退赃”意见酌情从轻,立功因线索未查实、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最终,法院综合自首、退赃等情节对卢XX从轻处罚。
程豪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价值。他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提出所有可能的辩护点,让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行使;明确争议焦点,推动法院审慎裁判,使判决理由更充分严谨;成功争取“自首”“退赃”等关键从轻情节,实现有效辩护,影响了最终量刑结果;还体现了人文关怀,虽然部分材料未作量刑依据,但展现了被告人的完整形象。程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群体发挥了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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