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法律案件中,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格外引人注目。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一审刘XX败诉,面临54万元高额违约金赔偿。在此困境下,她委托了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
俞雯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南京大学国际法硕士学位。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就有100余件,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
下面来详细看看这起案件。案情介绍:2023年6月20日,刘XX与薛XX、芮XX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刘XX以270万元购买房屋,刘XX支付2万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
办案经过: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策略。首先,她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并提交了原审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此录音用于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接着,俞雯律师基于新证据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辩论。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案件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定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扭转了一审的败局。她敏锐地搜集到关键证据,为后续的辩论奠定了基础。在法律适用上,她精准运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俞雯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理念,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让人们看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她始终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值得每一位当事人的信赖。
俞雯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