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豪律师自2014年开始在法律行业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现任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是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
程豪律师担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他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
在执业过程中,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其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为执业目标。
二、主办案例
在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中,被告人卢XX原为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并泄露给他人,收取好处费107,108.02元。经鉴定,这些资料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卢XX提起公诉,且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
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围绕多个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在罪数辩护上,提出卢XX的两个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在受贿数额辩护方面,主张借款9,000元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部分短信查询费用也应剔除;在量刑情节辩护上,强调自首等法定情节,提交表彰材料说明酌定情节,还提及立功线索。
最终,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在罪名认定上驳回了“牵连犯、择一重罪”的辩护意见,全额认定受贿数额。但在量刑情节上,认定卢XX构成自首并从轻处罚,采纳了“退赃”的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尽管程豪律师的部分核心辩护观点未被完全采纳,但他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明确争议焦点推动法院审慎裁判;成功争取关键从轻情节,实现有效辩护;体现人文关怀,全面展现被告人的多面性,为案件的公正处理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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