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豪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现任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程豪律师不仅是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他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司法机关采纳,取得显著辩护成效。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这些资料均为“秘密级”国家秘密,卢XX将信息泄露给他人后收取好处费107,108.02元。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卢XX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两罪,且卢XX有自首情节。
律师办案过程:辩护律师程豪围绕罪数认定、受贿数额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罪数辩护方面,提出卢XX泄露国家秘密与收受财物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受贿数额辩护上,主张卢XX向吴X的借款9,000元及部分第三方查询费用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量刑情节辩护中,强调卢XX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交表彰材料证明其工作表现突出、系初犯,指出其已全额退赃、家庭困难,还提及卢XX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争取构成立功。
案件结果: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意见,认为卢XX行为构成两罪,应数罪并罚,驳回“牵连犯、择一重罪”辩护意见;全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认定卢XX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采纳“退赃”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未认定“立功”情节,未采信工作表现和家庭情况。最终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对卢XX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自首、退赃等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虽然程豪律师部分核心辩护观点未被采纳,但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明确争议焦点、争取从轻情节、体现人文关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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