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尹艳华律师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的双学士学位,其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9306。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从业经历。
尹艳华律师是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还是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
她的执业理念是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执业以来,她承办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结果,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其擅长刑事辩护,同时也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有所建树。
二、主办案例
被告人梁XX于2023年12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梁XX在2023年9月期间加入上游犯罪团伙微信群,用本人及父母名下多个微信账户接收并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达292,497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尹艳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制定了“区分行为性质、精准认定罪数、争取法定从宽情节”的辩护策略。
在厘清行为性质方面,公诉机关将梁XX名下实名认证微信账户涉及的176,616元资金计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律师团队重点审查该账户实际使用情况,申请调取账户IP登录记录,证明该账户由案外人段X及上游人员“集团总裁”控制和使用。主张梁XX出借账户行为主观上并非直接转移犯罪所得,而是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应与转账行为区分。法庭采纳该意见,将该部分金额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评价。
在争取法定从宽情节上,律师强调梁XX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此情节获法庭确认并对两罪分别减轻或从轻处罚。同时,律师积极促成梁XX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全额退缴17,000元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还向法庭说明梁XX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最终法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将梁XX的行为区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个独立罪名,前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后者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自羁押之日(2023年12月8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此次辩护成效显著,将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单一重罪辩护为两罪并罚,最终执行刑期远低于原建议起点,适用了自首情节,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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