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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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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19 · 1374人看过
导读: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直接故意且具出卖目的,客观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不论是否获利)。量刑分三档:5-10年并罚金;首要分子等情形10年以上或无期并罚金/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标准是怎样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出卖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之一。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论是否获利。

依据法律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存在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存在哪些减轻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减轻情节主要有:一是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免除处罚。二是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是犯罪嫌疑人是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四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是因生活所迫、受他人诱骗等情节,也可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减轻情节予以考量。但具体量刑仍需结合案件整体情况,由法院综合判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是否卖出,均应当立案追究。具体情形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当我们明确拐卖妇女儿童罪标准是怎样的之后,还需关注其量刑的具体细化情形。比如拐卖三人以上、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等,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若存在奸淫被拐卖妇女、诱骗强迫其卖淫等加重情节,量刑幅度也会大幅提升。不少人可能对“以出卖为目的”的认定边界、不同情节对应的具体刑期存在困惑,尤其是实际案例中的标准适用问题,需要专业解读。此时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就能获取资深法律人士的针对性解答,帮你清晰厘清相关法律细节,避免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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