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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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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18 · 1434人看过
导读: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指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市场交易、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含商品买卖、工程承包等)。此类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易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手续费。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此类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判断关键为: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且归个人。
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指什么

一、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指什么

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指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市场交易、生产经营等具有经济内容的活动。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易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手续费等。

经济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投资合作等交易行为。依据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判断是否属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关键看行为是否发生在经济活动里,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且归个人所有。

二、受贿罪中的财物具体指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货币即现金,是最常见的财物形式,如人民币、外币等。物品涵盖范围广泛,从金银首饰、名表等贵重物品到普通的生活用品都包含在内。

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且能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利益。常见形式有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例如行贿出资为受贿人装修房屋,这部分装修费用就是财产性利益;又如为受贿人免除债务,使受贿人经济上受益,也属于财产性利益。

需注意,非财产性利益如安排工作、提升职务、性贿赂等,目前未纳入受贿罪中“财物”的范畴。

三、受贿罪中的及时退还怎么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及时退还”认定需考虑以下因素。

主观上,国家工作人员无受贿故意。比如其当场拒绝但对方强行留下财物,其随后立即退还。

时间上,应是在合理时间内。若因客观原因如出差无法及时退还,回来后马上退还,也可认定为及时;若长时间放置,后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处才退还,一般不能认定。

客观表现上,应积极主动退还。若只是被动等待请托人取回,通常难以认定为及时退还。判断“及时退还”需综合主客观因素,以准确界定是否构成受贿。

关于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指什么,实践中需结合“账外暗中”等要素具体判断。这是区分合法业务往来与受贿的核心标尺之一。比如在购销、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若单位未在法定账簿如实记录收受的财物,即便以“回扣”“手续费”为名,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行为。此外,经济往来中常见的“人情往来”与受贿的界限,也是不少人困惑的重点:是否具备真实交易背景、财物价值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都是关键判断标准。若你对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认定细节、自身行为是否涉险等问题存疑,点击网页底部“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可帮你精准解析,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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