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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受理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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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07 · 2015人看过
导读:离婚案件受理有诸多限制。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离婚,除非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必要。判决不准离婚等案件,原告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不受限。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如重婚等情形除外。
离婚案件受理有哪些限制

一、离婚案件受理有哪些限制

离婚案件受理限制如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离婚不受此限。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二、离婚案件受诉法院是哪一个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通常情况下,案件审结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双方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离婚案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同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一般而言,若一方败诉,可能会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但离婚案件情况特殊,不完全依据胜败确定费用承担。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受理费的负担。

当我们探讨离婚案件受理有哪些限制时,除了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等明确规定,还有几类常见情形需留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一般不能按离婚案件受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未登记,一方反悔起诉的,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审查是否受理;涉及军婚的离婚,也有特殊的受理条件约束。若你正面临离婚困扰,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受理要求,或是对受理后的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衔接问题存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针对性解答,帮你理清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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