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执业已逾16年,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涵盖全国刑事业务,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他身兼多职,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执业以来,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他还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并发表过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
二、主办案例
本案为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山东省济宁市xx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该公司具有专业操盘手,能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了解案件情况,重点关注行XX所做之事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定性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辩护人认为对行XX不利,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行XX受雇于xx公司和王X,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也应按其所参与犯罪承担责任,且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行XX作为公司CEO,全面负责虚假外汇业务运营,参与核心环节,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主犯,虽有坦白情节,但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最终判处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在案件中,律师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第一时间聚焦罪名定性关键,避免辩护方向偏差;坚守程序权利保障,在证据不利情况下,充分行使会见、阅卷、提出辩护意见等权利,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理性应对不利判决,虽未改变罪名或获得从轻量刑,但通过扎实辩护明确了量刑考量因素,为后续可能的上诉或申诉奠定基础,体现了刑事辩护的现实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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