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尹艳华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双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9306。她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自2012年从业以来,尹艳华律师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结果,执业经验丰富。她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同时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延伸至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案件。
二、主办案例
被告人冀X因涉嫌多次盗窃被滨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有五起盗窃事实,含三次入户盗窃,总价值达7350元,且认为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尹艳华律师接受指派担任冀X的辩护人。
在办案过程中,尹艳华律师首先全面阅卷与核实案情。她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五起事实逐一分析。被告人对其中四项事实认可,对第三项指控提出异议,称动机为报复而非盗窃,进入现场时财物已被翻动,未窃取物品。
接着,她制定了“认罪部分争取从宽,异议部分力主证据不足”的辩护策略。庭审中,针对核心争议的第三项指控,她指出被告人虽在侦查阶段有供述,但当庭否认,且公诉机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证据链条,根据“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该项指控不应成立。同时,她肯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态度,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还提请法庭考虑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这一情节。对于被告人系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她未回避,强调其认罪悔罪态度及部分事实存在争议以平衡量刑考量。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第三项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确认该起指控。认定被告人冀X构成盗窃罪,实施盗窃行为4次,价值7350元。量刑时综合考虑累犯应从重处罚以及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部分赃物已追回等可从轻、酌情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冀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620元。此案例中,尹艳华律师成功为被告人排除一项刑事指控,并在法定幅度内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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