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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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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7290人看过
导读: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官对犯罪分子作出的量刑处罚一旦生效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就要对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具体的的处罚,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监外执行。那法律中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二、哪些人不能够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监外执行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法定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从上文看来,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则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还要经过监狱主管机关的认定。对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律图平顶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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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前提: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2、具体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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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适用于身患重病、怀孕或哺乳的女性罪犯。需满足条件:健康恶化、需照顾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符合其他标准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排除条件:自残倾向、危害社会安全者。保外就医需省级医院证明,法院决策。执行中需省市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交流执行单位考虑后提交书面意见,再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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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即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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