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已逾13年,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律师楼8楼(宿州市中级法院北门斜对过)。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目前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也是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外,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刘刚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于某某违章驾驶是主要原因,江苏XX建设公司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次要原因。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认定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死者赵X的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委托刘刚律师向法院起诉。
律师办案过程:刘刚律师接受五原告委托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的审理做准备,积极参与诉讼过程。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五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原告因赵X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416821元,因被告负次要责任,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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