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肖仲鹏律师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他执业超过5年,执业证号为142xxxxxxxxxxx960,现任职于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一职,服务地区为湖北-荆州,联系地址位于沙市区江津中路261号楚天都市御湖中心写字楼十层。
执业以来,他处理案件200余件,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其执业理念是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当事人、每一件咨询都有信心、有耐心、有恒心、有责任心,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他曾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还成功办理了“2020年公安部十大督办案件之一刘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面对重大压力,通过精准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重获自由。
二、主办案例
本案被不起诉人贺XX,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于2022年4月5日提请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4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分局对其取保候审。肖仲鹏律师担任贺XX的辩护人。
案件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28日18时许,贺XX与被害人孟XX因工作原因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纠纷,下班以后,孟XX随身携带一把锤子前往贺XX家中理论。同日19时许,孟XX到达贺XX家门前并与其发生争吵,随后孟XX用手抓住贺XX衣服领口,贺XX便顺势用刀将孟XX颈部左右两侧刺伤。贺XX发现孟XX颈部流血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2022年4月1日经鉴定,孟XX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
贺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八万元。肖仲鹏律师在案件中,可能围绕贺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等方面进行辩护。检察院认为,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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