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执业已逾16年,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全国刑事,主要服务在北京,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他身兼多职,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执业以来,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他具有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
二、主办案例
这起案件是足疗店涉嫌组织卖淫案,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7月至9月,刘X伙同骂XX在X市区学院路保健店组织屈XX、陈X等多人卖淫。骂XX于2023年12月27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刘X于2024年1月6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
辩护律师陈晓伟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骂XX,向其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并和承办案件警官沟通,了解大致案件情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了解了整体案件事实。经过和骂XX沟通,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一是骂XX在足疗店后期涉嫌从事卖淫活动期间,非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刘X;二是骂XX与前台假X负责经营方面的具体事务,且假X与骂XX之间并无明显上下级关系,二人职责、分工亦无轻重大小之分,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骂XX的行为;三是即使骂XX的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但根据其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情节,骂XX应当认定为从犯;四是骂XX主动到案,虽对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有异议,但对自己行为能够如实供述,对骂XX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五是骂XX无犯罪记录,请求法院对骂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刘X伙同骂XX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二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刘X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骂XX,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证实骂XX伙同刘X共同经营保健店,且深度参与店内经营管理,其行为超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评价范围,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骂XX当庭辩解与刘X指证及相关电子数据内容相悖,现有证据能锁定骂XX系保健店控制人之一。同时,在组织卖淫犯罪中,骂XX与刘X分工不同,并非从犯。此外,骂XX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法院最终判决骂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