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隆银律师毕业于本科院校,拥有11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他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其所在的律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程隆银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已处理案件200多件。在法律服务中,他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将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融入案件全流程。接待咨询时耐心倾听诉求,案件分析时精准锚定争议焦点,证据梳理时注重细节,庭审交锋时据理力争。
二、主办案例
1.案情介绍
被告XX丙公司与被告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二人系合伙关系,非XX丙公司员工),朱XX于2019年3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于2021年2月向XX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2020年1月,朱XX、安XX与徐XX结算,确认工程造价及欠款金额。因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朱XX、安XX及XX乙公司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双方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律师办案过程
程隆银律师(时任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杨XX律师受XX丙公司委托,参与本案一审诉讼。他们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一是明确法律关系性质,提交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主张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徐XX与朱XX签订的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二是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未参与徐XX与朱XX、安XX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是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施工部分质量及是否存在返工费用未明确,其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未成就;四是强化证据链支撑,梳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过错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3.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工程整改部分属于徐XX施工范围及相关费用,朱XX、安XX应向徐XX支付拖欠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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