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含哪些
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有两个方面:
一是自动投案。通常是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等投案。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等也视为自动投案。
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若如实供述后又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二、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何区别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特别自首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供述内容要求不同: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上述特定主体不仅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归案方式不同:一般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归案;特别自首是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特定罪行。
比如,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这是一般自首;乙因盗窃被抓,又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罪行,属于特别自首。二者在认定及量刑上存在差异,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评价有重要影响。
三、特别自首和准自首有什么不同之处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准自首,即“以自首论”,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二者区别在于:特别自首强调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准自首强调供述的是与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罪行不同种的罪行。特别自首的主体限定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准自首主体范围与之相同,但条件更严格,必须是不同种罪行。例如,甲因盗窃被抓,又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罪行,属特别自首;若甲因盗窃被抓,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另一盗窃犯罪事实,因属同种罪行,不构成准自首,符合条件可构成特别自首。
当探讨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含哪些时,我们知道其核心在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实供述则需全面、准确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然而,实际情况中可能还会有诸多细节问题。比如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自首的成立?是只要自己如实供述就可以,还是要交代同案犯的情况?又或者在犯罪后逃跑一段时间再投案,还算不算自动投案?若你对这些关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的拓展问题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获得准确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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