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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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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22 · 1868人看过
导读: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并用的情形:一是约定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因违约金具补偿性,守约方获违约金已能填补损失,再主张损害赔偿金会违背填平原则。二是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因增加违约金旨在使二者匹配,增加后不应再重复主张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

一、哪些情形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并用的情形有: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两者不能并用。违约金本质上具有补偿性,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当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守约方获得违约金后已足以填补其损失,若再主张损害赔偿金,会使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违背填平损失原则。 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因为增加违约金的目的就是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匹配,增加后就不应再重复主张损害赔偿

二、哪些情形下违约后判决合同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后符合以下情形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首先,合同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像交付房产、支付货币等可强制履行的,而非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演出、授课等合同。其次,违约方有继续履行能力,若违约方丧失履行能力,如房屋已被拆除无法交付,就不能判决继续履行。再者,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要求继续履行,若守约方未及时主张,可能导致该权利丧失。最后,继续履行不违背公共利益,若履行合同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也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法院会综合这些因素,判断是否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哪些情形下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一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二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除此之外,一般不存在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侦查羁押通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执行,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及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当探讨哪些情形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时,除了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情形外,在实际案例中还有诸多细节值得关注。比如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且该约定合理清晰,同时违约行为并未给对方造成超出违约金范围的额外重大损失时,违约金可能就足以弥补损失,无需并用损害赔偿金。又或者在某些特殊行业或交易中,基于行业惯例或双方事先的特别约定,违约金的约定已经涵盖了可能出现的损害赔偿情况。若你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的具体情形仍有疑问,比如在特定合同场景下如何判断能否并用等,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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