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是按人数还是佣金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并非单纯按人数或佣金,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构成该罪。从司法实践看,人数是考量因素之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等情形,可能会被认定。
佣金即抽头渔利数额也是关键要素,达到一定标准会涉嫌犯罪。此外,像开设赌场的时间长短、场所规模、运营模式等,都会影响对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判定。若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也按此罪论处。
二、开设赌场罪工作人员是否可判缓刑
开设赌场罪中工作人员是否可判缓刑,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开设赌场罪工作人员一般属于从犯,若其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如仅从事端茶倒水等辅助工作,且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其又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经评估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就有可能适用缓刑。但如果工作人员参与程度深,作用大,量刑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则无法适用缓刑。
三、开设赌场罪需判刑的工作人员有哪些
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以下工作人员通常会被判刑:
1.赌场老板与股东:他们是开设赌场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对赌场的运营起决策作用,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核心人员。
2.管理人员:如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制定规则、安排人员分工等工作的人员,他们在赌场的运转中起到关键作用。
3.荷官:直接参与赌博活动的操作,为赌客提供服务,是赌场运营不可或缺的环节。
4.望风人员:负责为赌场通风报信,防止警方查处,保障赌场的非法运营。
5.财务人员:管理赌场的资金收支、记账等,对赌场的经济运转提供支持。
具体是否判刑及量刑,需结合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严重程度等综合判定。
当探讨开设赌场罪是按人数还是佣金时,我们知道这两者并非简单的衡量标准。实际上,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是综合多方面因素的。人数众多确实可能是一个考量点,但并非唯一依据。佣金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赌场的整体运营模式等都对定罪起着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会全面审查各种证据来判定是否构成此罪。若您对开设赌场罪在人数与佣金判定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想深入了解类似法律问题,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详尽准确的解答,助您明晰法律边界,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