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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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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99750人看过
导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违规行为并依此条例对违规人员予以警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我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制定实施,解决了很多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问题。该办法共四十条,其中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具体如何适用等问题做出了说明。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当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以上就是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的介绍,其主要就是强调,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的话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律图小编也根据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内容,为大家总结了一些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帮助你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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