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一般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比如,出租方主张承租方未依约支付租金,就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特殊情况:若涉及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承租方主张已支付租金,应提供转账记录、收条等支付凭证。当对代理权发生争议时,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出租方委托他人签合同,他人需证明有相应代理权。
总之,在租赁合同纠纷里,各方需围绕自身诉求与主张积极举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租赁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纠纷一般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涉及房屋租赁的合同纠纷,要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如果是其他财产的租赁合同纠纷,通常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向约定的法院起诉;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租赁合同纠纷什么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如下:若合同有约定,且约定的管辖法院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内,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一般为合同履行地。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如果在租赁期间涉及到物品损坏赔偿纠纷,该如何举证呢?是由租客证明物品损坏与自己无关,还是房东需证明租客存在故意损坏行为呢?这也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范畴的拓展问题。若您对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及相关拓展问题仍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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