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之管辖权问题,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所涵盖的范围。通常情况下,该类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因合同引发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执行地点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同时,第十八条也明确指出,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以下类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涉及重大国际事务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案件。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需明确指出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审理范围,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所在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同时,第十八条也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其有权审理以下类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涉及重大国际事务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案件。
解析: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所拥有的专属管辖权范围之内,通常来说该类纠纷应由被告人所在区域或合同实际履行地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及到合同纠纷方面的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域或合同履行地域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同时,根据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以下类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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