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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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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05 · 1708人看过
导读: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不过在一些情形下会丧失。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若允许保证人行使该权利对债权人不公平;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充分获偿时,保证人应承担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一些

一、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一些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但在以下情形会丧失: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不公平。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偿债能力受限,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意思自治原则下,保证人有权自行处分权利。 4.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债权人已无充分途径从债务人处获偿,保证人应承担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其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若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无先诉抗辩权。 其次,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即债权人未通过司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获得生效裁判。 最后,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若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但仍无法实现债权,此时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一般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待条件不满足时则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其行使条件如下:保证类型为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无先诉抗辩权。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这意味着在债权人未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执行其财产前,一般保证人可行使该权利。不存在特殊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一些?除了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这些常见情形外,还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就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若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仍不承担责任,就丧失了先诉抗辩权。你是否对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还有更多疑问呢?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其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或其他相关法律细节,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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