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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应由谁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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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0.27 · 1568人看过
导读: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不同情形确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致损的,该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应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逮捕后撤销案件等的,作出逮捕决定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等,一审有罪判决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应由谁进行赔付

一、刑事赔偿应由谁进行赔付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不同情形确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刑事赔偿的赔付主体究竟是谁

刑事赔偿的赔付主体一般是作出错误司法行为的机关。具体而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如下: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当我们探讨刑事赔偿应由谁进行赔付时,这背后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一般来说,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该司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赔偿;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赔偿。但具体赔付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多方责任界定等问题。若你对刑事赔偿赔付主体、赔付流程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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