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有什么条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
专有部分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该部分在建筑构造上能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区分开,可被明确识别,比如有固定墙壁等物理分隔。二是使用上的独立性,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能独立满足人们生活、生产等需要,有独立出入口、水电等设施。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可通过登记明确其产权归属。
共有部分共有权的部分需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全体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像建筑物基础、承重结构等。成员权则基于业主在建筑区划内的成员地位而产生,用于参与共同事务管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
法定共有部分指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共有的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天然共有部分是基于建筑物的自然属性而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约定共有部分是业主通过合同约定为共有的部分。对共有部分,业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其包含三方面权利:一是专有部分所有权,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二是共有部分共有权,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属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个人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业主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三是共同管理权,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等事务进行表决等。这种权利制度保障了业主对建筑物不同部分的权益,平衡了各业主间的利益关系。
在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有什么条件时,我们知道它主要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成员权。专有部分需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使用上的独立性等条件。共有部分则涵盖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等。成员权涉及业主参与管理、表决等权利。那么,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当共有部分出现纠纷该如何解决?这些都是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若你对这些方面还有疑问,或者想深入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部分的其他相关内容,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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