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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军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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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9 · 6219人看过
导读:《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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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婚姻关系,我国为了加强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做出了比较多的军婚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在解除军婚关系的时候,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更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三)住房补贴,就是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多数情况下的财产都是按照普通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割的,但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财产如军人的复员费等等,则分割方式就有所不同。如果您遇到军婚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而自己无法解决的,我们建议当事人立即去找律图网站的专业婚姻家庭的律师寻求帮助,帮助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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