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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华律师成功代理离婚纠纷案,精准辨析财产分割获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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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0.17 · 1194人看过
导读:在一场备受关注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罗海华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权益。此案涉及复杂的房产分割争议,罗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精准辨析法律适用,助力法院作出公正终审判决,充分展现了其在婚姻法律事务方面的卓越能力。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中,财产分割往往是矛盾的焦点。近日,由罗海华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历经一审二审的波折后,最终尘埃落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

案件伊始,上诉人刘X与被上诉人尹X因离婚纠纷对簿公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且婚后未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围绕一套位于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桂中花苑华XX的房屋展开。该房屋为1996年12月尹X以成本价向单位购买的福利房,面积100.09平方米。而在此之前,1993年尹X曾购买单位位于河池金城江镇解放XX房,面积65.26平方米,此房为尹X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因单位搬迁至柳州,尹X将河池的房屋退回,在柳州购买了现住房,因面积超出原房34.83平方米,尹X补交了超出面积的购房款。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系通过小房换大房取得,处分大房时应先扣出小房面积,剩余面积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作出判决:刘X与尹X离婚;房屋归尹X所有;尹X补偿刘X120000元。

然而,刘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有误。她指出,该房是二人以成本价向柳州XX公司购买,自己也是该公司职工,房屋带有其职工福利,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审直接用华XX房屋面积减去河池金城江镇解放XX房面积错误,两套房性质不同,购买时也未明确约定相关付款事宜;且自己作为女方,退休金低,该房是唯一居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判决归其所有,由其补偿尹X。尹X则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均提交了证据。刘X提交的华锡大厦物业服务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广西华锡XX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资产管理系统打印件,旨在证明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尹X提交的南丹县劳动局签发的通知及河池地区第二人民法院疾病证明书,意图反驳刘X主张。但经法院分析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存在瑕疵,未被采纳。不过,法院查明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尹X无证据证实是全部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故对其异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争议房屋虽为尹X的福利房,但刘X主张房屋有其福利待遇却无证据支持。关于房屋补偿问题,法院经核算,确定房屋购买时价格为44714.04元,其中尹X以婚前购买的河池金城江镇解放XX房屋抵价9752.78元,婚后补交房款34961.26元。据此,确定房屋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为78.2%,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价值为469622.28元,每人应分得234811.14元。因房屋判归尹X所有,故尹X应补偿给刘X234811.14元。

罗海华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复杂的房产分割问题上,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助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充分彰显了其在婚姻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也为广大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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