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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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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4 · 60570人看过
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彭子凤(汉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2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231159081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86839709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彭子凤律师,毕业于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孝感汉川人,曾在湖北某法院工作共计处理婚姻、合同、债务、公司业务几百起工作经历 曾在深圳某金融公司任职法务经理职位。 加入律师行业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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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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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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