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构成需多少人数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不以参赌人数为唯一判定标准。一般来说,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即便参赌人数较少,但只要具有为赌博活动提供固定场所、持续组织赌博等行为特征,也可能构成此罪。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容纳参赌人数20人以上等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所以,不能单纯依据人数来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啥
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量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按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按全部犯罪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场规模等情节具体量刑。比如赌资巨大、参赌人数众多等情节严重的,量刑会更重。
三、开设赌场罪共犯认定依据是啥
开设赌场罪共犯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资金、技术支持、客源等帮助行为。例如为赌场提供场地供其营业。二是主观方面,需有共同犯罪故意,即明知对方开设赌场违法,仍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比如事先与赌场经营者共谋获利。三是利益关联,参与人从赌场盈利中获取分成或有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像按赌场盈利比例获取报酬。此外,即使没有直接参与赌博活动,但对赌场运营起到关键作用的,也可能认定为共犯。在司法实践中,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准确认定开设赌场罪共犯。
当我们探讨开设赌场罪构成需多少人数时,要知道这并非简单由人数决定。除人数外,组织形式、抽成方式等都是关键考量因素。比如即便参与人数不多,但如果组织者有严密的分工、稳定的抽成模式,依然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且在网络赌博场景下,参与人数众多但行为分散时,如何判断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也很复杂。你是否对开设赌场罪构成所需人数及相关法律细节还有疑问呢?若有困惑,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解开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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