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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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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7.16 · 1262人看过
导读:监视居住执行标准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附加刑;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且无社会危险性;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或需;羁押期满案件未结。执行时要遵守法定程序,对被监视居住人监督管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监视居住执行标准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执行标准是什么

监视居住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6.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7.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在执行监视居住时,需遵守法定程序,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规定,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怎么执行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只要能通知,公安机关应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会采取多种监管手段。 对住处或指定居所监控,限制活动范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监督被监视居住人传讯时及时到案。 检查通信,防止不当通信。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逮捕,需逮捕的可先拘留

三、监视居住执行时间怎么算的

监视居住执行时间,从采取该措施起算。它分住处和指定居所两种。通常,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六个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能折抵刑期。判管制的,一日抵一日;判拘役、有期徒刑的,两日抵一日。住处执行的则不折抵。 司法机关决定和执行监视居住时,会依法依规算时间,保证程序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了解监视居住执行标准是什么后,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你是否对监视居住执行标准或这些相关规定存在疑问呢?要是还有困惑,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读,帮你消除疑虑,明晰法律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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