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债权人作为原告,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其一,要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需提供如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用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具体内容。其二,需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例如可提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结算凭证等,表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确定的债务且已到履行期限。其三,还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例如证明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次债务人则需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债务已履行、债务存在瑕疵等。通过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确保代位权诉讼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
二、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抗辩事由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提出以下常见抗辩事由:
1. **债权人债权不合法**: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违法情形,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次债务人以此抗辩,代位权诉讼可能不成立。
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成立**:次债务人可主张债务人已积极行使权利,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这一情况。
3. **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例如次债务人证明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债权债务,或债务已清偿、抵销等致债务消灭,可对抗代位权诉讼。
4. **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次债务人以此抗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5. **债权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债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次债务人可据此抗辩。
三、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即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并且履行期限已届满。
其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若未到期,债权人一般不能行使代位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最后,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
在代位权诉讼中,明确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至关重要。当探讨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时,我们要知道,债权人作为原告,通常需对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债务人若主张其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也需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这些举证要点呢?若您对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收集等还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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