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有几种形式
1.监外执行分交付执行前和交付执行后两种形式,前者由法院决定,后者由相关机关批准。交付执行前,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决定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2.解决措施和建议: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监外执行申请,确保符合法定情形。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情况。对于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罪犯,及时收监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及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监外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二是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适用条件方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暂予监外执行。
审批流程上,在法院决定时,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外执行申请被拒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若监外执行申请被拒,可通过以下法律救济途径解决:
申请复议: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驳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不服的,罪犯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申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权进行监督,若发现决定不当或存在违法情形,会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当探讨监外执行有几种形式时,除了了解常见的形式外,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另外,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也会随着罪犯身体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比如原本因为疾病获得监外执行,病情好转后是否还符合条件就需要重新评估。你是否遇到过关于监外执行的实际情况呢?若你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条件变化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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