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为个人使用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中“为个人使用”的认定较为关键。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为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里的“谋取个人利益”,不限于本人实际谋取到利益,只要行为人有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即可。若仅是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一般不认定为“为个人使用”。总之,要综合考量公款的使用对象、名义以及是否谋取个人利益等因素,来准确认定是否属于“为个人使用”从而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供单位使用又该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供单位使用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考量。
若挪用公款归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达到立案标准(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若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归个人使用”:一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二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司法实践中,“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符合上述情形且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又该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是指挪归个人使用,但存在单位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等归单位使用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的特殊情形。
若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罪。这里“个人决定”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和超越职权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含财产性利益,也包含升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
认定时,需综合多方面证据,如证明个人决定的会议记录、决策文件,体现谋取个人利益的相关协议、转账记录等。若符合上述情形,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探讨挪用公款罪为个人使用如何认定时,我们清楚了其中包含的多种情形。比如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等。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能还存在疑问。像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在何种条件下会被认定为是为个人使用呢?以及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后,又转借他人,这一系列行为的性质该如何综合判定呢?若您对这些拓展问题仍感到困惑,别错过获取准确答案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深度剖析,帮您明晰挪用公款罪为个人使用认定中的复杂要点,消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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