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筹在何种情况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众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在以下情况: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网络平台等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三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众筹活动未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高息回报等手段吸引大量不特定公众参与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就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的众筹模式、宣传方式、集资规模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我不知道
二、众筹中怎样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众筹中,可从以下方面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性:众筹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可能涉罪。例如未获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开展资金募集。
公开性:通过网络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众筹项目,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如承诺投资者固定年化收益率。
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若众筹仅针对特定范围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一般不构成此罪。
需注意,正常众筹旨在支持项目发展,回报多为产品或服务;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
三、众筹未达何种条件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众筹未达到以下条件通常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众筹有合法的模式和流程,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就不涉及违法。
未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合法众筹一般有特定的宣传范围和方式,不会无限制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来吸引资金。
未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如果只是基于项目本身的预期收益与支持者分享,而不是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样给予固定回报承诺。
未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合法众筹的参与对象往往是对项目感兴趣、有特定关联的人群,而非毫无针对性的不特定公众。当众筹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时,通常不构成此罪。
当我们探讨众筹在何种情况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除了常见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等情形外,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众筹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吸引不特定对象参与,哪怕人数较少也可能涉嫌违法。另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也是重要的判断因素。你是否对众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呢?若对于众筹在何种情况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众筹合法性的边界等还有困惑,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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