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范围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缴范围主要包括:
1.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资金,如吸收的存款本金及利息等。这部分资金应依法追缴并返还给受损的公众。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像作案工具、用于吸收存款的设备等。
3.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若犯罪所得已转化为其他财物,如房产、车辆等,也应依法追缴。
4.对于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5.在处置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赃退赔情况,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损失如何追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被害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偿损失:
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若能追缴到财物,会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其次,若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应及时关注案件进展,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最大程度得到维护。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财物返还对象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财物返还对象主要是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指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人或单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会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进行变价处置,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返还以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为限,若集资参与人已获回报,在计算返还金额时会相应扣除。需注意,若集资参与人是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后再参与犯罪活动的,该部分资金不属返还对象范围。总之,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资参与人是财物返还的核心对象。
当探讨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范围是什么时,除了明确其核心追缴范围,还有相关联的重要问题值得了解。比如,追缴财物发还被害人的顺序和方式如何确定。一般而言,会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返还,以保障公平性。另外,若涉案财物被他人善意取得,是否还在追缴范围内也备受关注。通常在符合法定善意取得条件时,不会再进行追缴。如果您对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范围及相关的财物返还、善意取得财物处理等问题仍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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