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受贿故意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受贿故意,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看其是否主动索取贿赂,若主动索要,通常可认定有受贿故意。其次,考察收受财物时的态度,有无对行贿方请托事项明示或暗示回应等异常情况。再者,分析其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关联,若明显基于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很可能有受贿故意。
从主观心态看,需判断其是否明知该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若国家工作人员对行贿方的请托事项知情,且收受财物后未作正当说明,或对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价值的财物予以接受,都可作为认定受贿故意的依据。此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如双方过往关系、收受财物的时间节点、后续行为等进行综合判断,以准确认定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
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认定的关键标准是啥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认定的关键标准如下:
主观方面,需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要明知其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是意志因素,行为人积极追求贿赂的取得,对受贿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态度。
客观行为表现也很重要。若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请托人给予财物,或在请托人送财物时不拒绝,可作为认定受贿故意的依据。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能辅助判断,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一,结合收受财物情况,可认定有受贿故意。但如果行为人因难以当场拒绝而暂时收下财物,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一般不认定具有受贿故意。
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认定有无特殊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认定有特殊标准。
受贿故意包含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方面,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身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且清楚这种行为违反廉政规定。意志因素上,表现为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特殊认定情形。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虽未当场接受财物,但事后默认或未退还,可认定有受贿故意。若其以借为名获取财物,且无归还意思与行为,结合职务便利及为他人谋利情况,也可能认定存在受贿故意。不过,需排除正常人情往来、确实不知财物性质等情况。总之,受贿故意认定需结合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当探讨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时,除了核心的认定要点外,还有相关联的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受贿故意认定后涉及的量刑问题,不同情节的受贿行为量刑标准差异较大,这不仅取决于受贿金额,还与受贿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有关。另外,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参与受贿行为时,如何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也较为复杂。如果家属收受财物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或者未实际参与,这其中的界限认定需要严谨考量。若您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以及相关量刑、家属参与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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