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罪不诉的决定权归谁
1.“有罪不诉”说法不妥,与之关联的有酌定、存疑、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按刑诉法,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有特定情形,检察院应不起诉,检察长有决定权。
酌定不起诉,决定权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犯罪情节轻,依刑法无需判刑或可免刑,检察长可决定;重大复杂案件,需检察委员会讨论。
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权也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二次补侦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可作不起诉决定。
二、有罪不诉的决定依据和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有罪不诉一般指相对不起诉。其决定依据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批流程如下:首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后,认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制作审查报告,提出不起诉意见。接着,将案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之后,再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若检察长同意不起诉意见,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作出后,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等。
三、有罪不诉的监督机制由谁负责
有罪不诉一般指相对不起诉等情形,对其监督机制涉及多个主体。
首先是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其次是被害人,被害人若不服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者是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另外,人民检察院内部也有自我监督机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进行监督。
当探讨有罪不诉的决定权归谁时,其实背后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我们了解。除了知晓决定权归属,还需明白有罪不诉的后续影响。比如,被决定有罪不诉的人,其档案记录会如何呈现,是否会对其今后的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潜在影响。另外,对于被害人而言,如果对有罪不诉的决定不服,又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你是否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过与有罪不诉相关的困惑呢?如果对于有罪不诉的后续影响、被害人的救济途径等问题还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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