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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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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17 · 1969人看过
导读: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返还情形有: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个别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经诉讼等程序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法院一般不支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除外;债务人对自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法院一般不支持,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除外。规定旨在维护程序公平有序,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一、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返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是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是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有序性,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二、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不必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不必返还的情形如下: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虽已出现破产原因,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法院不予支持。例如,清偿的是维持企业关键生产设备运行的费用,保障了企业后续可能的盈利。

对已设立担保物权债务的清偿:对在可撤销期间内已设定物权担保的债务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的清偿: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外,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进行的个别清偿也不必返还。

三、破产程序中哪些个别清偿无需返还

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中这些个别清偿无需返还: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保障企业基本生产运转的必要支出,若返还会影响企业持续经营,不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劳动报酬关乎职工生存权益,人身损害赔偿金涉及受害者合法权益,优先保障此类清偿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比如清偿行为避免了债务人的重大违约损失等,该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整体受益,无需返还。

需注意,上述清偿行为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当时具备破产原因,才适用此规则。

在探讨破产程序中清偿返还的情形有哪些时,除了已经了解到的常见情形,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清偿返还后对债权人之间权益平衡的影响,因为个别清偿返还可能打破原有的债权清偿格局,需要重新考量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另外,涉及到关联方的清偿返还情况更为复杂,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不规范操作,其清偿返还的认定和处理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实际中遇到破产程序里清偿返还的具体问题,或者对上述拓展问题存在疑惑,别让难题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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